斩仓
李小姐于一家证券行投资证券孖展多年。一天,市况非常波动,李小姐的经纪米高在早上十时致电给她,要求她于当天早上十一时前,将款项存入帐户以维持保证金水平的要求(即“补仓”)。李小姐马上存入款项并致电通知米高。米高要求李小姐将存款收据副本传送给他以便确认,但李小姐当时无法传真收据给他,她将交易参考编号告知米高,并表示如果此举仍未能符合要求,请米高致电通知她。可是,米高于翌日才致电李小姐,最后因李小姐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存款收据,替李小姐斩仓。
李小姐对此不满,认为自己已经在限期前按要求补仓,故向证券行作出投诉。证券行表示,在没有存款收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客户的存款,他们有权替客户斩仓以管理风险。
李小姐向调解中心申请进行调解。争议未能于调解中解决,李小姐选择在调解中心以“只审理文件”的方式进行仲裁。
调解中心仲裁员名单的仲裁员在考虑过双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后,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员认为证券行有权根据合约替李小姐斩仓,但由于证券行于事件中沟通欠妥善,于是裁决给予李小姐一笔细额的金钱补偿。
(分享的个案以调解中心真实个案为蓝本。基于保密原则,有关资料包括申索人姓名、金融机构名称、其职员姓名、实际申索金额及和解金额已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