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提供的解決爭議方法包括:
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標準合資格爭議及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一律按照「先調解,後仲裁」的次序處理。
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延伸合資格爭議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則可在「先調解,後仲裁」、「只調解」或「只仲裁」中選擇其中一種方式處理,惟合資格申索人及相關金融機構(下稱「當事人」)須提交已簽署的同意書。
- 調解
- 仲裁
調解
仲裁
調解中心的運作(以「先調解、後仲裁」方式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