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申請前處理程序1。 初步查詢2。 遞交申請3。 受理申請4。 調解5。 仲裁下述要求適用於凡是按照《職權範圍》(2018年1月)作為標準合資格爭議及根據《職權範圍》(2014年2月)l而獲調解中心受理的申索。遞交申請前合資格申索人必須已就有關爭議向相關金融機構作出書面投訴,及已收到相關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或作出書面投訴六十天後仍未收到相關金融機構的最後書面答覆。詳情請參閱合資格爭議的定義。收合內容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申請表格》處理程序1。 初步查詢2。 遞交申請3。 受理申請4。 調解5。 仲裁